咨询详情

贵州民族大学公租房小区18栋801房遭遇高空抛物,装修好的新房一片狼藉:卫生间窗框、窗侧、窗台、水箱、洗脸池和厨房玻璃、对面外墙等沾满了粪便。经物管领导、值班人员、保安和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都认为是从上面抛下的粪便。进一步勘查发现,在1101房的卫生间窗台下空调台上发现疑似抛物遗留的塑料袋,其下方对应位置利落少许粪便,拍照留证。因无人愿意承认和担责,801业主拟以“高空抛物损害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将单元同侧的高层住户(以业主为代表)都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清理污物、回复原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请问这样做合适吗?请教律师有何建议?谢谢!

其他 2016-06-14 16: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 你好,有这样的判例,可以这样起诉。 你们被告除非找出来那个干坏事的人。否则,就麻烦了。 如采纳请好评。
    【追问】不太明白律师回复的“你们被告除非找出来那个干坏事的人。否则,就麻烦了。”这句话的含义。由于高空抛物信息量问题,存在可观测性不足,无法观测到侵权主体的具体行为。如果在无法查明、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就明确规定,一定范围内“可能加害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你好,找不到干坏事的人,一般都判可能加害的人共同赔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贵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