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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四个凑钱购的产权名称是母亲的房产(母亲无力购买危房改造的返迁房),并共同协议约定只能母亲本人居住。但母亲因病生活自理困难,便与其一子女共同居住在那一子女家,因该子女住房不宽裕,母亲又占用了该子女的住房,故母亲决定将由子女四个凑钱所购的房子让给该子女的儿子(外孙)居住。但另三个子女说母亲无权做出这样的决定,坚决不同意母亲的外孙入住那共同出资所购的住房。请问另三子女的说法、做法正确与否。

其他 2011-03-21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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