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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在一家4S店工作,现在想辞职,但是被告知如果自愿放弃所扣除的25%绩效工资公司就准予辞职,如果不愿放弃则不予批准(每月发放绩效工资的75%。扣除25%年底一次性发放)。年初时要求我们签了劳动合同还有一份承诺书,劳动合同上的重要内容是空白的,只要求我们签字,询问为什么没有填写,说是这只是应付劳动局检查的,还有承诺书上写的是关于绩效工资按照集团44号文件执行,但并未附上44号文件,当时大家都签字了,所以就签上了。后来自己找了44号文件查看,发现上面写着如果自动离职或辞职则视为自愿放弃25%绩效工资。我想请问那份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应,我的25%的绩效工资有没有希望要回来?谢谢!

其他 2019-11-20 21:0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找劳动监察大队解决。
  • 不建议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只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一个月过后,就可以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付清工资。 若公司不发工资给您,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了请求公司付清工资外,因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还可以请求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签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迫他人签定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公司以不签保证函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保证函是违法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在终止合同关系后还应当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档案和转移社保关系.
  •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书面辞职,如果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你好,没有效力,可以要回。
  • 你好!确实需要收集非自愿的证据等
    【追问】你好,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不太懂什么是非自愿的证据
    【回答】你好! 你们集团的44号文件之间有没有公示过,建议详询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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