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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2月17日新进厂的员工,到3月19日刚满一个月就辞职了。可是辞职后工厂只是发了我2月份的工资,3月份的工资却没有发给我。可是我在这个厂就做一个月为什么工厂却不把我所做的一个月工资全部发放给我呢?却要分开两个月发放工资,工厂却说我3月份的工资要我4月21日才能发放给我。请问这样是不是符合深圳市劳动法的吗?

其他 2011-03-22 1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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