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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年度周期,09年加班月平均约80H、2010年月平均约60H,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周期内月平均不得超出36H,目前我以加班时间违反法规为由与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但公司解释是当时双方同意加班并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不违反法规,故不解除。 请问: 1,月平均90小时的加班都按150%计算是足额支付吗?如因公司原因计算错误,未实际支付,是否可以按克扣算?要求另外再补偿25%?是否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就合法了吗?不合法的话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08年1月1日至2011/12/31合同期现在解除赔偿几个月的?

其他 2011-03-23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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