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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的血型分别为“B”“O”型,这样出生的小孩有溶血病的可能,所以每次孕检我们都向医院咨询要不要做抗B效价,医院只要求我们做过三次抗B效价(第一次是在妊娠14周、第二次是在妊娠27周、第三次是在妊娠33周)后面就没有要求我们再做抗B效价。等孩子出生后发现患有中度溶血病,请问这可算医疗事故?如是需要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恳请回复!!!

其他 2009-02-01 1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OB血型结合,确实会有新生儿溶血的可能,但总的来说,胎儿和母体有胎盘相隔,通过循环系统溶血的机会是非常微小的,而医院在14、27、33周分别做了三次抗B效价(没有续继做第四、五次,说明前三次指数基本正常),医院已经尽到了医疗注意义务。我个人认为本例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也没有过错,走法律程序的只是浪费时间和金钱。——广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甘翌晓
  • 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如问题严重的话,建议请专业律师提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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