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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合同签了,定金是写的欠条到今年底和明年五月还的,合同上写了我们违约要赔偿30万,他违约赔偿20万。购房款只有25万,所以我觉得不合理,不想卖了。算违约吗?

其他 2019-06-03 0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1、在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
    2、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3、也有多种情况的发生,比如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4、对于乙方也就是卖房者来说违约给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乙方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甲方的资金,还应向甲方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 1、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2、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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