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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待遇问题

其他 2011-03-22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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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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