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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2015年10月到期后我不愿继续担保签字,后银行和债务人及另一个担保人继续签定合同,用另一个担保人的住房扩大房价是原来的1倍继续担保,实际上担保人是真正的贷款使用人。房产局显示质押成功至2016年10月。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其他 2016-06-22 0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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