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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于2002年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经营某线公交线路合同书》甲方为该县公共汽车公司,乙方是被该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与甲方签订上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8条公汽线路,乙方全额出资购公交车辆等,现甲方提供4条公汽线路,目前正在由乙方经营,剩余4条甲方于2016年5月单方面向乙方发出一份解除合同函件,不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同意并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以快递形式向甲方书面告知,请问甲方单方面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件是否有时效?如果有是多少天生效?谢谢。

其他 2016-07-02 17: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 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确定甲方是否享有解除的权利,希望能帮到您。
  •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是无效的。
  • 解除需要你同意才生效,您可以向法院主张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 可以要求按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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