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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7年毕业分配到公司工作至今,当时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后改制为合同制职工。2006年公司下聘任书聘任为部门副经理,每年续聘。2008年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部门管理工作。工资津贴随岗位聘任变动。2015年12月部门副主任聘任期届满,因公司换了新领导,以员工评议排名靠后为借口不再聘任我为部门副主任,只聘任为部门主任助理,但继续做原来的工作,考察半年为理由,变相降低待遇。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変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若公司半年后不肯恢复我部门副职待遇,我可以怎样争取自已的权益。可以向公司要求恢复原职及上半年的待遇吗?

离婚 2016-06-29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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