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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前一年购买,按揭30年,婚后共同还贷4年,房屋二审期间卖掉,共持有五年。一审判决婚姻存续期间按揭款各半,增值部分按贡献比例各半;二审判决说一审错误,改判为没有按揭款的分割,只有一审增值部分一半;再审裁定二审错误,把房屋五年的升值均摊到总按揭期30年。三级法院的计算方法都不一样,越来越少了,请问哪种公平正确?谢谢!

离婚 2016-07-01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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