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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12月31日与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拿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研究过劳动法后,现在我不认同单位发的经济补偿数额,我还能提出劳动仲裁获得应得的补偿吗? 在此之前本人已经被单位放假待岗九个月了,期间只有三百多元的生活费,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单位是按照(3个月正常工资+9个月本地最低工资)/12X工作年限,我认为应该是上班时一个月的正常工资X工作年限,哪种算法正确?

其他 2009-02-07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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