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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想把房产赠与给女儿,但由于当时缺乏法律知识,以为赠与女儿的话,女婿也会共有,所以就赠与了女儿的子女。到现在才听说,如果当时指定只是赠与女儿本人的话,女婿是不会共有的。当时在公正处办赠与手续的时候,女婿没有参与。请问现在才撤销当时的赠与,改为赠与我的女儿本人可以吗?如果可以,需要我的女婿也到公证处签名吗?

离婚 2016-07-18 0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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