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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委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了3年,竟不是专干人员,也不是委员,只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但村委一直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若辞退能否按劳动法要求赔偿? 另外:村委主任属于超生,违犯计划生育的,因为靠关系,还能入党,当上个主任?而村民违反计划生育却连年审驾驶证资格都被取消?能否检举吗?若检举应该向哪个部门检举呢? 3.村委会工作人员,有否职位分离?会计能否兼任妇女主任呢?不能的话,如何检举?

其他 2020-01-22 07: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障法第58条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在用工30日内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没有购买可以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及早主张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此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虽然职工是在怀孕期内,但若属于多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行国家政策及我省条例,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针对小王这样的合同工及其他企业人员,一旦有人举报其二胎怀孕,且计生部门跟踪到其的确违反政策生育了二胎,主要是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其他处分。  但从另一方面,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封竞妍说,他们也考虑过了,且咨询过同行,但都没有遇到过这类情况,不知道相关法律出现冲突时如何应用,因此他们只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这样的处理。
  • 可以按照劳动法要求赔偿。
  • 你的问题挺多挺复杂,我给你一一解答: 1。村委会属于独立法人,你与其劳动关系可以要求为你购买保险,被辞退有权要求补偿。 2。村主任超生,入党已成事实,可以检举。至于那家单位受理,我建议你漫天撒网吧,这是中国的现实问题,人人想管事,事事无人管。 3。因违反计划生育牵连到年审驾驶证,可以向公安部门的上级单位举报投诉。 4。会计和村妇女主任在我们这个地方都是专职,因而不得相互兼任。你们当地情况也许有所不同,在此我不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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