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15年6月参加某市招聘考试,被录取并在该市官网上公示后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15年10月转正,有下发转正的红头文件。转正后并没签订劳动合同,人社局说合同没有了,等后面,也没有专门在通知我们去签,市里其他聘用人员几乎就没有签合同的,有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年底根据人社局的文件,所有全市的干部不分是否聘用,都可以根据年底干部绩效考核定等次发放绩效奖励。15年底给我们按月份发放了绩效奖励。今年年底,我因考上事业编制,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干满12月,月底离职。离职前咨询过领导关于绩效奖励工资是否会予以发放,领导的意思是肯定会给。????但是,该市人事局于17年1月9日开始考核聘用干部,经向单位同学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人社局以我在考核时已经离职为由,不予我参加考核,未定等级,拒绝发放绩效奖励。考核前,人社局有下发文件,规定考核人员须为在岗人员,文件依据13年下发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找寻该办法后,发现其中并没有转正满一年就予以发放绩效奖励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此事我有几个疑问。?????1.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用工备案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成立?是否可以以下发文件或者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成立的依据。?????2.人社局并没有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明确规定转正满一年给予发放绩效奖励,但是是大家默认的事实,是否这样并没有一定要给予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3.人社局每年下发的考核文件的标准,都是其规定,每年的规定都不相同,最终解释权归人社局,是否有理??????4.绩效奖励到底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否属于劳动法的保护??????5.对16年全年的干部考核放在17年1月,并以17年1月是否在岗去评论16年的绩效奖励是否予以发放,是否合理。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困惑,现在对于我来说,绩效奖励发放的可能已经特别小,就算是发放也是最低标准,我现在比较关心的就是我的这些困惑,以及人社局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希望能帮我解决这个困惑,谢谢?????1.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下发文件或者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成立的依据。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纠纷 2019-05-11 1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绩效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绩效制定执行,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公司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前提下,员工可以申请调或者劳动仲裁,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规定:  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中途离职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巴音郭楞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