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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时将行李箱置于后备箱中,下车忘记拿回。后找到该车辆及司机时,行李已经没有了。司机拒不承认拿过行李。协商无果,于当天报案,并作了笔录(司机姓名、联系方式、车牌号、所属公司均记录在内),公安说之后会展开调查。隔了4天(第5天),因未有公安机关消息,致电询问,被答复等消息。下午再次问询,仍让等。后有公安来电,只是简单说不在公安受理范围,应作遗失物处理。未告知任何调查情况。 可是,笔者在查询相关案例时,得到的信息均为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由物主提出自诉或公诉。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对吗?应该怎样追讨回行李?(行李中含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其他物品,价值至少5000元以上)

刑事辩护 2011-04-01 1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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