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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2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至今没有在房管局备案,合同上第二十五条约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请问,没有备案,是不是意味着房子并不属于我?开发商是不是有可能卖给别人?这个时候我提出退房需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其他 2011-04-04 0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开发商没有依照约定按时办理备案登记,已经构成违约; 二、不能保证开发商不转卖他人,开发商一房二买的,你可主张双倍退还购房款。
  • 可以卖给别人的,不过你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 一、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房子属不属于你,取决于房子是否已经过户到你名下。 三、如果没有过户到你名下,建议到房产局办理预告登记。以防开发商再行出售给他人。不过,你还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如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约到了违约责任,如退房,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看你们怎么约到的。 五、请带上资料当面咨询律师,是否可以帮你找到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退房。
  • 看合同是否对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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