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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和他朋友在13年的时候,合伙做了一个工程,工程是一家4S店业主的装修,工程是他朋友承接,和我老公合伙施工,工程期间,有个工人摔伤,后工人起诉三人,业主,我老公和他朋友,获得赔偿24万左右,在这次起诉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我老公和他朋友是合伙人的关系,并裁定业主有连带责任。最后三方被法院强制执行,三方去执行局协商,各自承担了三分之一的金额。我老公在执行笔录上写了只能三分之一,并签字,其他二人没有写明承担多少,只签了字。工地是13年8月份开工,13年12月结束,后业主在14年5月,私下和我老公朋友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写明,如果工地有人受伤并对他造成了损失,他有权追讨承包方的责任,在这个合同中,只有我老公朋友的签字,并且我老公事先不知道有这个合同合同是14年5月签订的,判决书是15年8月,执行调节的时间是今年7月业主被执行了二十多万,我老公房子被冻结,执行了五万多存款,但是后来去调解,三个被告,一人出了七万九千多的钱。工程开始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业主在事发后,知道自己要赔偿的情况下,和我老公朋友补签了这个合同。合同签完后,我老公朋友才告诉我老公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不可以不承担任赔偿

其他 2016-07-29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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