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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啤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的是3年,当时劳动合同中的地点写清楚了,并备注不同意调动工作地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没有这一条款,只是注明乙方必须服务公司的调动。现在因分公司合并,要把我调到另一个市去上班,两个分工司的文员只有保留一个,公司人事经理告诉我,去另一个市上班,最多三个月考察,也可能是一个多月考察,合格的就留下工作,不合格的就再调动到其他城市工作,我不同意去。希望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可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给我两条选择,一是去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二是让我自动辞职,然后补我三个月工资,并且不能领取失业金。我在该公司已工作4年5个月,在2015年3月份的时候,公司把我的工作地点从市区调整县城,当时我就不同意,后经与分公司经理协商,同意我去县城工作3个月,然后调回市区,后因市区无工作地点,就同意让我回家上班(主要通过网络和电话)来完成工作,现在公司又说这样不符合工作规定,所以要我必须接受公司安排。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不能胜诉,可否获得补偿。

其他 2016-07-31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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