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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做ios程序开发,工资是税后15000,16年4月签订合同,6月试用期结束,试用期结束当天,老板告知不符合转正资格,这期间没有任何迟到,早退,以及不符合辞退条款的理由,就说不符合转正资格,后来老板主动和我联系,说要更改合同以每月基本工资6000(不迟到早退,即便什么工作都没干),按照每月的工作计划,多劳多得的方式拿到更多的工资。如果同意就可以转正,由于对这个项目感兴趣,也不想半途而废就同意了,合同上签定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加班。但是每次工作计划老板都以每天早9,晚9的工作量制定,致使我每月不能完成预定的工作量,如果6点下班老板还说下班太早,多出来工作的时间也不给算加班费,以至于每月拿不到多少工资,每天还不能按照8小时工作时间工作。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想问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利

其他 2018-05-16 20:0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劳动法,每周不超过44小时,超过的算加班费,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加班的事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加班费。
  •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加班时间: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对极个别确实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您好,建议您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您好!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你好,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班费。。
  • 您目前需要收集证明加班的证据以及证明工作量不合理的证据。有些公司内部对于加班审批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例如规定员工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加班并得到主管同意,加班不被认可等等。建议您携带相关的证据来律所和律师面谈适合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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