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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OO6年聘用进机关单位做一名打字员,未签合同至2O10年,单位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年期,2013年到期后又和单位签合同3年期,今年7月合同到期,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遭拒绝,说未满十年,劳务派遣两年不算单位工龄。问,劳务派遣两年不算单位工龄吗?单位是不是可以拒签无固定期合同,谢谢!

其他 2016-08-02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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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你是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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