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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的房子合同上注明是2010年12月31日交房的,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通知办理交房手续。打电话也问过了,说可以先拿钥匙,就是什么证书都没有,等办房产证的时候再给。而且合同上也注明没有证书买方可以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因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我想问一下这种行为算是违约吗?可以追究赔偿吗?

其他 2011-04-09 1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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