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7年7月5日,我和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并于合同签订后交付了两个月房租,水费,押金共3860元。2016年8月4日,我接到被告人电话,被告人单方面违约,告知我需要在2016年8月底之前搬走,不再出租。并同意在我搬走时跟我结算费用,并支付我200元搬家费。我于2016年8月7号,找好房子,并于2016年8月9号搬出。在2016年8号我跟被告人电话联系,要求被告人2016年9号来清算,返还我剩余费用。被告人告知我,让我先搬走并留下钥匙,择日返还我剩余费用。我告知被告人我在2016年8月9号搬走,要求被告人给出明确退费日期,被告人说我没让你现在搬走,让你月底搬走。我以后再联系被告人,均无回应。

其他 2016-08-08 21: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滁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