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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98年前夫大脑工伤伤残,后遗症经常发作,经常对我母女攻击并且多次威胁我提出离婚,在我向学校李主任告知;他说是你们自己的事,以他们无关,2003年11月25日在无助的情况下,我同意签字!协议中写到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归女方长期居住,男方付水电费。现在男方去世,公公婆婆多次口头书写志愿放弃住房的表示由我母女全权处理,但学校确以发票是前夫的姓名为由,拒绝填写我的名字,并由他们填写走法律程序,但我网上看到:根据1994年7月国务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工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有-次。

其他 2011-04-09 1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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