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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概况:由于妈妈做的家用三轮车(无上交强险)在路上与一辆中型货车(有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家用三轮车负有百分之三十而货车负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三轮车车主已支付医疗费411.16元,护理费700元,现金8000元,住院押金4000元。经核实母亲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099.95元,住院伙食补助15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150元,伤残赔偿金2397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00元。上述事实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8221.95元货车司机赔付1400元,三轮车司机赔付600元,共计 40221.95。本案已结案,可是原被告三轮车司机认为自己垫付自己部分,已经超过应支付部分并且母亲已经在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故他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母亲返还现金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这个就是具体的案件概况,我想咨询一下1、这个应该怎么能胜诉2、这个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指赔付上保险的那一方(货车百分之70)的责任吗?吗?

诉讼 2011-04-10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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