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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卖的房子,当时的价钱是卖21万,买主答应在4年内把钱付清,由于买主与卖主是熟人的关系,于是就写了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但也写明了买主须在04年之前把所有款项交清,可是直到2001年付款7万四千余元之后,剩余的钱至今拖欠,现在卖主想把房子收回,而买房子的人却要求不仅不能收回房子,而且还要卖主给其房产证等手续,请问,谁的胜算比较大,房子要的回来吗?

其他 2011-04-10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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