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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儿和女婿1999年初在中国结婚,后来去了加拿大,现在双方已经是加拿大国籍.但是他们决定协商离婚,有一儿子11岁是中国国籍.协商儿子由母亲抚养.在中国有一所房子(2000年男方单位带有福利性质交了12万多分的,现在有房本是男方名字),当时男女双方都在一个系统的国有企业上班,因为男方分房了,女方单位不再分房了. 现在双方认可房产归双方所有.目前如何解决没达成一致,男方主张写个协议房子归双方所有让他父母居住,不同意现在处理清楚.女方想:把房子卖掉,房款每人一半,或者房子给儿子(房本改写儿子名). 我的问题是哪个方案合理?男方父母长期居住何时才能解决,多少时间女方就没权利要房了?

调解 2011-04-11 10: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的话平均分割,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建议卖掉后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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