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想咨询3个问题:1、1997年至今,我在一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了13年,其中2000年曾签订过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以后就没有再续签。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请问我能否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 2、《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将我的劳资关系转移到其下属公司(与单位同一法人),现在单位强制性要求对1997年至2007年的11年工龄按500元/年进行买断,如果不答应就请我走人,而我在2007年的基本工资是600元/月,再加上加班费、交通补贴、电话费、生活补贴、节假日福利等月平均工资1300元左右,请问该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3、2008年年初我在该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并要求与其下属公司(与单位同一法人)签订了一份3年固定期合同,不签订就没有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签了固定期合同。现在单位又提出不拿经济补偿金不用再履行合同,请我走人。请问单位这样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现在还能否重新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真的在我不拿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请我走人的话,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 2009-02-08 10: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胁迫你签订的3年固定期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无效,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真的在你不拿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请你走人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