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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1、1997年至今,我在一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13年,其中2000年曾签订过一次一年期合同,以后就没有再续签。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能否要求单位补缴13年的社保费用? 2、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将我的劳资关系转移到其下属公司(与单位同一法人),现在单位强制性要求对1997年至2007年的11年工龄按500元/年进行买断,如果不答应就请我走人,而我在2007年的基本工资是600元/月,再加上加班费、交通补贴、节假日福利等月平均工资1300元左右,请问该按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补偿? 3、2008年年初我在该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在2008年12月2日,单位要求与其下属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固定期合同,合同时间要求写在2008年元月1日,不签订就没有工作,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固定期合同。而在2009年年初,单位又提出不按500元/年标准拿经济补偿金也不用再履行合同,请我走人。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拿还是不拿?现在我能否重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仲裁 2009-02-09 2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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