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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是基本工资,我的基本工资就是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150.而我认为是应发工资(最后一年基本工资加上各项补贴,加班费,和年终奖总和的每月平均数。)。做为补偿标准。不知道对不对?

其他 2011-04-13 1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补偿的工资标准是以您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作为依据计算,所以单位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您可以和单位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随时联系。
  • 应当是应得的所有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 如需进一步帮助,直接联系南京丁正东律师。咨询不收费 !名字下方有联系电话!服务宗旨:“诚信执业、服务至上”!
  • 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平均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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