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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两个问题咨询您。我于4月12日离职,在杭州从事酒店服务行业,公司获批采用综合计时工作制。 我有40个小时加班。人事部门说要还休,即使离职了也要做成上班(既还休)。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对于1.5倍的加班工资计算的工资基数有规定吗? 我已经工作满13个月,由于五天带薪年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急于离职所以未休,未休的年假可以离职后有补偿吗? 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其他 2011-04-13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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