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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哥与我父母亲分家已30余年,户口没有在一起,而且在两地生活,父母亲年逾80有余。我哥突然死亡,他有一笔民间借贷,对方起诉至法院,追加父母亲为被告。请问父母亲承担责任吗?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求解!

刑事辩护 2020-01-20 02:34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承担民事责任跟年龄大小无关的,不过本案父母没有还款的义务的,除非父母签字或是继承遗产了
  • 你好,看你父母是否继承了你哥的财产!如果没有,就不承担责任
  • 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其放弃继承,不承担责任。
  •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遗产继承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就本案而言,财产1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即从1999年李女之父死亡时取得了继承权。此时,虽然两人分居且正在诉讼离婚,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尽管李女并未实际占有该遗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3,虽然在夫妻婚后即由夫妻两人实际使用,但是属于男方叔叔所有且一直未办理过户,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协议,现在车主否认赠与,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没有取得该车所有权,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分割。对第4项和第5项均属双方各自的专用品,且价值相当,根据婚姻法“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债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虽然债务人给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所以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 你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 只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 你好,父母在继承你哥遗产范围内担责。
  • 你好,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如果你哥有遗产的话
  • 您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出庭。
  • 您好,只要人还活着,该负的法律责任不会因岁数大就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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