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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2015年8月30日公司提出放假。放假期间生活费等公司运转后分期打入我们账户。在2015年年底公司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让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初好多员工不同意。(都是干了好多年的员工了,多数在10年左右)去劳动仲裁。我们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经过漫长等待判决下来我们胜诉要求赔偿每年多一个月工资。公司不服上诉法院我们成了被告。判决我们依然胜诉。维持原判。(劳动局的判决原判)现在又把我们上诉到中院,在此期间耽误被告人正常生活。由于官司隔三差五请假换了两家单位给被告造成很大影响。造成房贷无法按时还清。被告犹豫换单位试用期工资少造成妻子闹离婚给被告造成精神伤害。像这样情况能不能向原单位索要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一切相关费用

刑事辩护 2016-08-30 17:0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较复杂,首先,赔偿主体应是确定的,其次,本案已经过法律程序。如果不属于新的问题,就应以原处理结果为依据。此外,不涉及人身损害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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