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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有关房屋出租房东的权利事宜向您请教,深表感谢! 房屋出租有关房东的权利,如下描述是否与可行? 甲方的权利 房屋租赁期间,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租赁《协议》,乙方自动失去对该承祖房的使用权,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前提下更换门锁心收回出租房屋;作为违约赔偿费用乙方已付甲方的房租押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处置乙方存放在承租房屋内的一切物品,不承担乙方提出的所承租房屋内的财产、物品等丢失、损坏等相关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物品保管费。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及民事责任。 1.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 装修或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 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4. 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6. 乙方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房租,超过付款截止日期5天 的,(或超过房租付款截止日期5天甲方与乙方手机联系不上的)。

其他 2011-04-15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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