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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份,我应聘到西安一家健康体检中心,入职后即签劳动合同,上面注明试用期一个月,1年后缴纳社保,结果我干了一段时间,发现单位给以前缴纳的社保今年未续交,因家庭等原因,于2016年8月20号提出离职申请,经协商月底离职,结果领导以在职期间参加培训学习为由,要克扣工资(本单位并未出资,而是因为单位购买了红外热成像仪后,厂家组织的培训),请问这种克扣工资及未缴纳社保合理吗?

其他 2016-08-31 1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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