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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刚刚转正,合同上写需要提前30天离职。但是我希望能3-4天内离职。请问如果我一定要走,会有什么处罚?公司说上个月的工资和绩效就不发了,这样算合法吗?(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不发上个月工资和绩效)2.公司8月份的时候,要求我们部门所有员工每天8点半上班,8点下班,周末只休一天,已经超过了每周44小时的劳动法规定,这样有什么处理办法?我并不要求追究,但我希望能拿到我上个月工资和绩效。

其他 2018-03-04 02: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不合法,应当支付工资,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可以申请了劳动仲裁。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夜班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领导以你们“一个月平均算下来每天都没有工作到8小时”为由,既不加人也不加工资,并无不妥,但你们有很长一段工作时间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67.4小时,单位就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费,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时来计算你们的上班时间,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现在的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遭遇,做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这个其实可以争取更多权益,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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