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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投保后,委托租赁公司对外出租,租赁公司将该车出租给王某,王某实际是帮常某承租的,常某又将该车借给无证的吴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吴某为全责,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投保是为“家庭自用”,后来对外出租,未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其他几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其他 2011-04-19 0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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