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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实际情况:在该公有居住房屋内住了十几年,户口从来没有动过,现在也居住在该屋中,但是,期间福利分过一套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的房间,配套单据上只有母亲和儿子的名字,没有父亲的名字。该福利房已经卖掉。请问父亲、母亲和儿子都已经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了吗?这三人都无法成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了吗?

其他 2009-02-10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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