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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8日我转让给于先生一块滩涂地建养殖大棚,2005年6月15日政府下达文件不允许在建设。2010年中旬于先生起诉要求我返还转让费,其理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我输了。但合同上明确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按国家和地方性法规需征用所承包的滩涂,乙方应服从,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在承包期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找有关部门解决。(转让合同法不是说,转让合同后甲方在于此地没有任何关系)我想请求找到处理方法

其他 2011-04-19 1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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