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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一卡通”领域的系统集成商,所有软、硬件产品都是第三方提供的,公司本身并无知识产权。要求员工保守其商业秘密(如进货渠道、产品价格、服务客户等)是有道理的,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下列条款,有法律依据吗? 8.1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以及与甲方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含港、澳、台)内,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为下列行为: 1) 以自己名义经营,或以直系亲属名义经营,或投资于,或服务于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之公司、商号、实体、个人等; 2) 被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商号或个人聘请、委托、担任为顾问、代理人等; 3) 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甲方业务或利益有冲突的活动和行为。其直系亲属的活动或行为,视为等同于乙方违反其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

其他 2011-04-19 1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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