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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某一公司在深圳的子公司A,合同履行地在广州。现公司以工作需要提出调我到其子公司B工作,我不同意,但A指出原合同规定中有补充条款:鉴于乙方岗位特殊性,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公司A)有权根据集团整体发展需要,以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形式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在维持或提高薪资待遇标准下进行调整。2乙方如果不接受岗位调整而导致解除合同的,乙方保证不因此向甲方主张经济补偿金。调岗涉及到两个独立法人公司,岗位由业务员变更为营销员,业务产品不同,但有相关性,请问该合同补充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如果不同调岗能否依法取得补偿金?谢谢

其他 2016-09-13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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