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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19日购买一处底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10年10月30日竣工并交付房屋。但在我按约定如期交付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并没有如期竣工并交付房屋,一直拖延到2011年1月12日,在我交清所有尾款的情况下开发商才把不符合交工条件的房屋钥匙交给我,迟延交工73天。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赔偿我每天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共计27813元。我数次联系开发商,想对本事进行商议,但对方拒绝见面更拒绝赔付。

其他 2011-04-22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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