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 我公司年购煤炭50万吨,将所购煤炭由发运港口计量装船交由承运方并在承运合同中约定煤炭运输过程1.5%范围内的自然减量不承担赔责任 。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煤炭水路运输过程自然减量标准暂定1.5%。那么运输过程造成的亏吨(减量)是否属于煤炭的自然减量,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承运方证明属于煤炭的自然减量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吗?谢谢

其他 2017-12-04 20:5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煤炭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是正常现象,已经有法律规定,在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外的应由承运人举证证明减量的合理性。
  • 超过1.5%不属于自然减量。
  • 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抗拒自灾害谁承担责任由政府承担; 2.货运公司装货合理原导致交通事故应由货运公司自承担; 3.其车辆冲撞本车应由肇事车辆保险承担; 4.驾驶员驾驶技术粗缘故应由司机保险公司承担
  •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 货物运输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以下几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托运方违约:(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二)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五)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 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 合同约定以内的减量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需要承担责任。
  • 煤炭运输过程中减量在法定范围内可认定为自然减量,若减量超出法律规定则承运人应举证证明其超出部分为合理损耗。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