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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1.5%。也就是说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重量损失是由煤炭的自然减量造成的,而煤炭的自然减量是可知的、可检测的、可以证明的。而合同法、水路运输货物规则等都规定由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的合法原因,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我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每月20000吨煤炭运输合同中允许1%的煤炭损失(并没说明要求按法律规定的原因免除赔偿责任),而煤炭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在不同的季节、气温、湿度条件下都亏吨达1%或超过2%以上。 1.需要证明和认定在规定范围内的煤炭损失是由煤炭自然减量原因或合理损耗造成的吗? 2.如不需证明是由合法原因造成的煤炭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这样签订、履行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吗?请予以指教为感

刑事辩护 2011-07-10 15: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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