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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有一养女1988年通过公证处公证过的关系,此女姓刘,目的是给刘调动工作,因为刘的生母和我姑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就找到了我姑,我姑没有儿女,在当时是可以以这个理由调动工作的,刘某20岁,公证书上写着随我姑姓的名字,但直到现在刘某从没有在任何证件上写哪个名字,20多年来也没有尽过养女的责任,这点我姑单位的同事以及邻居都可以做证,去年我姑走了我们家办了我姑的后事后,刘某拿着公证书要继承房产,我迷惑了,这样一个没教,一个没养的"母女"就受到法律保护了吗?

其他 2011-04-25 1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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