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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对方房产按协议付款后,对方反悔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我起诉,一审判决合同有效,要求对方三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对方上诉,同时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过户应先办房产后办土地为由,要求撤销土地证。办土地证发了5万。如被撤销了,2审维持一审判决,还要发5万块重新办理土地证。我怎么办?

诉讼 2011-04-28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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