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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什么时候儿子办理了银行信用卡,2015年9月,交通银行给我打电话告知孩子因为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能偿还,得知这一情况以后,在强大的攻势下,方才得知孩子欠信用卡十几家,共计欠款七十余万元。为此,我们老两口拿出了所有养老的储蓄,变卖了孩子的新房,为所有的银行还款。老伴因此患脑血栓一病不起,2015年8月17日第一次还交通银行37000元,10月9日还交通银行13000元,由于不是持卡本人,不能及时了解还款的详细信息,孩子经常不回家,平时也看不见人,为能及时把交通银行的欠款尽快还上,11月25日我一次还款46103.74元,为的是不要产生逾期和滞纳金,以后的时间我每个月都要向交通银行打电话了解还款日期。6月2日我通过交通银行客服电话问及还款日期,客服回复我是由于前期还款较多,还有存款余额,要等到8月份才需要还款,8月9日再次打电话问客服,客服回答是已经逾期了。应该7月份还款,并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我向银行反映了情况,问利息和滞纳金应该谁来承担,交通银行客服让我等通知,说会有人联系我,接下来我一等就一个星期,再打电话问客服,客服说给我做好登记,让我继续等待,一等就是半个月,就这样几乎是两三天打一次电话,每一次都要我把家里的实际情况与银行人员交流,每次银行接电话都不是一个人,同时银行客服告诉我可以提供家庭经济贫困材料,和银行协商解决,结果一拖再拖两三个月过去了。现在是信用卡中心有一个什么负责催缴还款的公司,电话告知我银行无过错,我必须要全额偿还还利息和滞纳金,我想求助问一下,作为我是持卡人家长,我愿意主动还款,是银行的客服失误导致我还款逾期乃至中断,银行既不解释,也不承担责任,我们现在是投诉无门,这些利息和滞纳金我们应该无条件接受吗?目前,此次事情已经完全打乱了我的正常生活,投诉无门让我伤透脑筋,期待各位指点迷津。

消费者维权 2019-07-20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 如果信用卡欠款一直不结清的话,逾期记录就会一直存在,并且影响以后的经济生活。随着征信记录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以后的生活会越来越麻烦。
    欠款一直不还会有以下后果:
    1.首先,银行会开始给你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复利,利滚利,他的欠款会越来越多。其次,信用卡被冻结停用,其他信用卡也可能受到牵连被降额、停卡。再次,银行会开始电话催缴。
    2.催缴无果,银行会把名单转给催收公司,他将受到催收公司的催收。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他,他可能为此要承担法律后果。
    3.与此同时,他的征信报告会记录这笔逾期,逾期90天以上属于严重逾期行为,2年内想要申请房贷、车贷都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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