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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县级集休所有制企业,公章是:“某某县交通路桥设计室”,原法人在原有单位公章的情况下,为谋私利,在未申报的情况下,私刻一枚公章“某某省某某县交通路桥设计室”,用于对外营业收费,职工全然不知。1999年原法人因贪污、挪用被全体职工罢免,职工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了合法的单位负责人。原法人迟迟移交出私刻的公章给后单位负责人使用,我单位因未年检于2002年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企业无法运作,职工下岗,自谋职业。因此,2007年在后单位负责人和全体职工不知情况下,用后公章与建设局签订了收储协议,处理了单位的房产问题,全体职工领取了分配款,(包括原法人)2008年,原法人拿出原来的公章到法院起诉现在的单位负责人和职工帽领财产。这时职工才发现一单位原来用了两枚公章。问?原法人用两枚公章是否违法?该不该追究?后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算不算侵权帽领财产?要不要损害赔偿?责任归谁?

其他 2009-02-19 0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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