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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门三个股东在广州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为:广告(没有网络)。 2、同时,我们的法人(执行董事)又在北京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广告+网络。并在广州办了分公司(经营范围只有网络,没有广告)。 3、他的北京广告广州分公司,尽管在实际经营中,只经营了“网络”,而没有经营过“广告”业务。但是,实际上法人在与我们公司抢夺客户(但是法人自己辩解说:客户的需求是多样的,我们公司满足客户的广告需求,他的公司满足客户的网络需求)。 4、另外,法人还大量使用我们公司(三个股东的广州广告公司)的业务员,发展了他自己的北京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网络业务。(法人又辩解说:这实际上给我们的业务员增加了业务发展的财路、增加了收入,是件好事)。 5、现在我们广州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想上法院起诉法人:他损害了我们的利益。 请问:法人是不是真的犯法了?具体地说: 1、法人发展自己的网络业务,是否属于“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否“自营了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法人用我们公司的业务人员发展自己的网络业务,是否属于“违反法人对我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其他 2010-12-21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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